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楊小花、洪金龍
- 原告配得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68號債 權 人 配得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小花 債 務 人 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金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洪金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萬肆仟捌佰元,及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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