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債 權 人 美好視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旭 債 務 人 川合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