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4號債 權 人 李偉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姜勇即富合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