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債 權 人 林奕華 債 權 人 林奕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雅玲即順聯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尚未屆期之租金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到期部分。 二、本件是否為債權人林奕華、林奕瑋「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是,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