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債 權 人 孔聖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訂貨單及支票所示,本件應係與「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成立買賣關係,請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債務人,並表明負責人姓名。 三、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