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 債權人
- 何瓊媛即立豐水電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立豐水電材料行」係合夥商號,請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究係「何瓊媛」或「立豐水電材料行」與債務人成立買賣關係?)並表明正確之聲請人(即須為與原因事實相符之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