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債 權 人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輝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表明請求之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