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債 權 人 尚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104 年5 月6 日、6 月30日、7 月1 日開立之發票(號碼QA00000000、00000000、QU00000000、00000000)記載之買受人均為第三人「建輝工程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則就請求給付工程款204,606 元部分,請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