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2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24號

債權人
彩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正昌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昌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5 月17日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