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16號債 權 人 瑞良交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保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保偉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尚無從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