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債 權 人 林旻毅即久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連弘即日日春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之負責人並非林旻毅,故請表明債權人負責人正確之姓名,並應蓋印債權人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