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
- 債權人
- 吳翊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張建仁、林淵昭、林宜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表明債務人張建仁、林淵昭之住居所,或提出債務人張建仁、林淵昭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依系爭支票背面影本所示,背書人為張建仁、林淵昭、林立益,未見「林宜益」之簽名,請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林宜益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