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2號
- 債權人
- 保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怡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楊怡雯之住居所,或提出債務人楊怡雯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