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 債權人
- 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 法定代理人
- 湯秀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虹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10% 之法律依據。否則,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