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 債權人
- 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 法定代理人
- 湯秀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虹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 年1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及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10% 之法律依據。否則,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04 年2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