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7號債 權 人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