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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

債權人
李成偉
債務人
麗的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系爭支票未載明利率,則其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六部分,即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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