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19號
- 債權人
- 伊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紹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闕志仁即巨正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闕志仁即巨正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未就其請求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