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7號債 權 人 劉國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月招即立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立穎企業社」非謝月招所營之獨資商號,請更正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