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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滕守仁

  • 當事人
    游麗美秉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5號債 權 人 游麗美 債 務 人 秉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萬元,及其中壹佰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壹佰零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叁佰叁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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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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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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