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2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49號
- 債權人
- 元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應於103 年12月16日給付本件貨款,則本件請求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03 年12月17日起算,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