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蔡維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45號債 權 人 蔡維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恆任即隆誠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自102 年8 月31日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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