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志明
- 當事人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明、張雨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51號債 權 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債 權 人 林志明 債 權 人 張雨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昌宏、陳存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二、提出債權人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與聯誠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誠公司)於2010年3 月19日簽立之借款協議書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依聲請狀所載,係由債權人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張雨農借款予第三人聯誠公司後,再由聯誠公司投資頎洋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本件得由上開債權人逕向債務人陳昌宏、陳存仁請求給付400 萬元、770 萬元之依據為何? 四、本件請求債務人陳存仁返還股票部分,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撤回該部分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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