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18號債 權 人 余柏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智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方氏國際設計有限公司,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方智穎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債務人為「方氏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