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23號債 權 人 邹毅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茂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呂英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成茂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本件就系爭支票為付款之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則執票人對於背書人即債務人呂英彰已喪失追索權,請撤回對呂英彰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