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93號債 權 人 戴賢培 債 務 人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富江 人 債 務 人 鄭貴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富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1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富江、鄭貴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伍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2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