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 債權人
- 慶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珮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兆松即皇佳家具大賣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並無以黃兆松為負責人之皇佳家具大賣場商號,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名稱或姓名有誤,請併同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