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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債權人
蔡仁豪
債權人
張惠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張惠韻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依借貸契約內容,借款人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卞仁智、歐育政三人,且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債務比例為二分之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全額請求之依據為何?若無,請更正請求數額為原聲請金額之二分之一。

三、依借貸契約所示,債務人係向債權人蔡仁豪、張惠韻分別借款且金額不同,則本件是否更正為債權人蔡仁豪、張惠韻「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是,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並表明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本件請求按月息60萬元計算利息,逾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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