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 債權人
- 蔡仁豪
- 債權人
- 張惠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張惠韻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依借貸契約內容,借款人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卞仁智、歐育政三人,且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債務比例為二分之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全額請求之依據為何?若無,請更正請求數額為原聲請金額之二分之一。
三、依借貸契約所示,債務人係向債權人蔡仁豪、張惠韻分別借款且金額不同,則本件是否更正為債權人蔡仁豪、張惠韻「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是,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並表明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本件請求按月息60萬元計算利息,逾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