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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
    蔡仁豪張惠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債 權 人 蔡仁豪 債 權 人 張惠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張惠韻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依借貸契約內容,借款人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卞仁智、歐育政三人,且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債務比例為二分之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全額請求之依據為何?若無,請更正請求數額為原聲請金額之二分之一。 三、依借貸契約所示,債務人係向債權人蔡仁豪、張惠韻分別借款且金額不同,則本件是否更正為債權人蔡仁豪、張惠韻「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是,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並表明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本件請求按月息60萬元計算利息,逾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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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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