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債 權 人 蔡仁豪 債 權 人 張惠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張惠韻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依借貸契約內容,借款人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卞仁智、歐育政三人,且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債務比例為二分之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全額請求之依據為何?若無,請更正請求數額為原聲請金額之二分之一。 三、依借貸契約所示,債務人係向債權人蔡仁豪、張惠韻分別借款且金額不同,則本件是否更正為債權人蔡仁豪、張惠韻「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是,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並表明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本件請求按月息60萬元計算利息,逾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