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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騰運有限公司、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鍾惠婷、張蒼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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