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騰運有限公司、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鍾惠婷、張蒼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