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債 務 人 騰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惠婷 人 債 務 人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蒼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