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 債務人
- 騰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鍾惠婷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蒼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