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債 權 人 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惠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