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債 權 人 千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美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久昂精密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該柏翌實業有限公司、久昂精密有限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4 年3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