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 原告理仁法律事務所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債 權 人 理仁法律事務所 非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孫美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權人組織性質為獨資或合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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