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債 權 人 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