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5號債 權 人 晶品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燕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ANISAH (佳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