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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號

債權人
臺灣東方馬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原明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福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補蓋聲請狀底公司大小章、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經查支票之發票人及貨物之發票人皆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上開公司,否則應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福間之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104 年1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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