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
- 債權人
- 美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所提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發票人並非本件債務人,請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及姓名;否則應更正正確之原因事實,並提出正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如聲明有異,併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