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
- 債權人
- 誠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奕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誠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