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號聲 請 人 巴斯威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鴻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受款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