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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忠雄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證明文件(如購票證明,且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等資料須與系爭附表所載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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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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