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忠雄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證明文件(如購票證明,且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等資料須與系爭附表所載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