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91號聲 請 人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江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