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 聲請人
- 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琴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王慧琴,並非聲請人。故請提出以聲請人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更正本件聲請人為王惠琴。
(二)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