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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聲請人
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琴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王慧琴,並非聲請人。故請提出以聲請人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更正本件聲請人為王惠琴。

(二)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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