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41號聲 請 人 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純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64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五0八二九~│股票 │27 │2700│ │ │01│ │九四─ND─00五0八五五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一一八一 │股票 │1 │371 │ │ │02│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四四五九三~│股票 │22 │2200│ │ │03│ │九四─ND─00四四六一四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九四四 │股票 │1 │809 │ │ │04│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D─00五五三六五~│股票 │12 │1200│ │ │05│ │九五─ND─00五五三七六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X─000一四四四 │股票 │1 │342 │ │ │06│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D─00六0四一五~│股票 │14 │1400│ │ │07│ │九六─ND─00六0四二八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X─000一七八四 │股票 │1 │995 │ │ │08│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六六二四七~│股票 │18 │1800│ │ │09│ │九七─ND─00六六二六四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X─000二一一四 │股票 │1 │161 │ │ │10│ │ │ │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 個月後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