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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7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75號

聲請人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月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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