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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26號

聲請人
黃英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中段、第2條第2 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726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三NX00一三七0五─二│股票 │1 │199 │ ││01│ │ │ │ │ │ │├─┼───────────────┼──────────────┼────┼───┼────┼───┤│00│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五NX00一九八三五─七│股票 │1 │427 │ ││02│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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