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18號聲 請 人 林建志(即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捷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就任為捷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34號備查在案。茲因債權債務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4 年8 月5 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5 年2 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