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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82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82號

聲請人
何敬智(即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理人
劉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就任為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08 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4 年10月23日止(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65號裁定)。茲因該公司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4 年10月23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5 年4 月23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8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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