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丁子芸(原名:丁淑華)
- 相對人
- 創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創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創鋒於民國94年5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6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業經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茲第三人王創鋒對聲請人負債528,02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