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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請人
丁子芸(原名:丁淑華)
相對人
創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創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創鋒於民國94年5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6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業經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茲第三人王創鋒對聲請人負債528,02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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