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 請 人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邦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本件聲請狀所附本票,其發票人為張紀宏,並非本件相對人),並敘明該債權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