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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請人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邦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本件聲請狀所附本票,其發票人為張紀宏,並非本件相對人),並敘明該債權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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