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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 原告
    温瑞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 請 人 温瑞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文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期為民國104 年11月27日,尚未屆期,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之證明文件,或定期催告其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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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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