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 原告温瑞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 請 人 温瑞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文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期為民國104 年11月27日,尚未屆期,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之證明文件,或定期催告其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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