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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請人
温瑞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文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期為民國104 年11月27日,尚未屆期,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之證明文件,或定期催告其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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